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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蘇書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宏宗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堅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文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村
即反訴原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達昆
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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