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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原告
甫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果健
被告
欣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峯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即提出所抗辯之「採購單及採購要求」電子郵件寄發紀錄及電腦之寄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證人陳豐谷、陳石宗及陳雅淇到庭。

三、原告應即提出所主張之「採購單」電子郵件收受紀錄及電腦之收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與被告人員就系爭機器而為買賣接洽事宜之人員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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