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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抗告人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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