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644號
- 反訴原告
- 鼎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仙宣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返還佣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
9,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