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8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810號
- 原告
- 麒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名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以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41,250元,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足裁判費,且經原告如數補繳後,
原告復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民事準備書狀擴張及追加本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524,3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4,3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750元(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及99年3月18日補繳之3,25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