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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原告
甲○○
被告
帝芬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11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98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地址送達,竟遭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本件公示達業經99年2月1日下午4時將公告黏貼於公告處並經函請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揭示,其揭示之日為99年2月4日,是本件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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