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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

原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寬昀實業公司、廖文俊即瑞展工程行、源發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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