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8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原告二人已各繳5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