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 原告
- 造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昱方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昱方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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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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