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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13號

原告
造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昱方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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