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23號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暘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