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易經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