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永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