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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原   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363 元【計算式依原告民事聲請追暨更正狀請求: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房屋之價值2,103,000元 (以系爭房屋98年度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第二項請求之違約金7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水、電費及管理費計78,363元,以上合計共 2,251,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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