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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原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363 元【計算

式依原告民事聲請追暨更正狀請求: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房屋之

價值2,103,000元 (以系爭房屋98年度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第二

項請求之違約金7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水、電費及管

理費計78,363元,以上合計共 2,251,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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