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 原告
-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363 元【計算
式依原告民事聲請追暨更正狀請求: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房屋之
價值2,103,000元 (以系爭房屋98年度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第二
項請求之違約金7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水、電費及管
理費計78,363元,以上合計共 2,251,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