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向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3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