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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原告
甲○○
被告
向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3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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