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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35號

原告
朝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湶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75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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