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居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2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