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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2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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