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柯崑輝
- 原告謝易良
- 被告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原 告 謝易良 被 告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未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即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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