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結算年資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原 告 涂智文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被 告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結算年資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記載 ,應更正為「100年4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