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 原告
- 涂智文
- 訴訟代理人
- 薛任智 律師
- 被告
-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結算年資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100年4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