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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廖益樟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 廖益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培霖 被上訴人即 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金聖益機械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娙鋆 二巷2弄6號(戶) 訴訟代理人 游淞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金 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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