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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074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074號

上訴人
金紘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重明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07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