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創群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精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間口頭發包彰化縣溪湖高中施作拆除舊電視及安裝BOX工程予原告,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67,500元,原告依約施作完畢後,被告僅給付安裝BOX工程款22,5 00元,尚欠拆除舊電視工程款45,000元,爰依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承包彰化縣溪湖高中之軟體工程,溪湖高中施作拆除舊電視之工程並非被告所承包,而係由寬盟公司所承包,系爭拆除舊電視之工程與被告無關,自不應由被告支付,訂購單上另項安裝BOX工程確係被告指示施作,故於訂購單上蓋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其傳真予被告之訂購單為證,該訂購單係經被告公司於簽章處蓋章後回傳予原告,並未記載保留拆除舊電視之工程不予付款,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係承包彰化縣溪湖高中之軟體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訴外人寬盟公司(實為建達國際公司向寬盟公司借牌所為)則係承包溪湖高中42吋液晶電視45台之交付安裝工程,惟拆除舊電視不在寬盟公司(實為建達國際公司)承包範圍乙節,業經證人即建達國際公司之人員王憲文到庭證述明確,被告抗辯:系爭拆除舊電視之工程係由寬盟公司所承包云云,即無可採。證人王憲文並證稱:伊尚未下達施工單,也尚未聯絡施工人員,即由他人拆除舊電視施工完畢,伊只有支付安裝費予原告等語,核與原告所稱系爭拆除舊電視工程係依被告指示施作,安裝電視之工程係與王憲文為交易等語相符,參以被告係承包溪湖高中軟體工程之廠商,軟體設施之裝置與硬體設施完成與否應有密切關係,被告以其係承包軟體工程之廠商,與系爭拆除舊電視之工程毫無關係為由,空言否認指示原告施作系爭拆除舊電視之工程,自無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拆除舊電視之工程款4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