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寰宇醫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寰宇醫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7月1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因被告等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故借款拆為2筆,分別為800,000元及1,200,000元,約定期限至96年7月19日,利率分別依年息10.88%及15%固定計算,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放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寰宇醫訊公司自96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尚有90,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帳務明細等為證;而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34,231元 │自民國96年05│自民國9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月19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息百分之10點│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88計算之利息│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二 │56,038元 │自民國96年05│自民國9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月19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息百分之15計│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算之利息。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