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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源森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寰宇醫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寰宇醫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7月1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因被告等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故借款拆為2筆,分別為800,000元及1,200,000元,約定期限至96年7月19日,利率分別依年息10.88%及15%固定計算,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放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寰宇醫訊公司自96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尚有90,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帳務明細等為證;而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34,231元      │自民國96年05│自民國9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月19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息百分之10點│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88計算之利息│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二  │56,038元      │自民國96年05│自民國9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月19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息百分之15計│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算之利息。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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