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 原告
- 光裕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