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25號
- 原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訴訟代理人
- 邱青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銘禧
- 被告
- 長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眉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聰
- 訴訟代理人
- 潘享龍
- 被告
- 吳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