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25號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邱青華 張銘禧 被 告 長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眉君 訴訟代理人 李坤聰 潘享龍 被 告 吳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