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 原告
- 銘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民俗村等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明被告台灣民俗村是法人或商號,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查明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提出前2項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