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84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星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因委刊廣告發生訴訟時,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分類廣告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本件承攬契約當事人即定作人之被告星郁股份有限公司,亦為法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但書之規定,自無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