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84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84號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星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因委刊廣告發生訴訟時,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分類廣告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本件承攬契約當事人即定作人之被告星郁股份有限公司,亦為法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但書之規定,自無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