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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瑞聯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瑞聯天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理費。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89,166元。雖經原告催討,被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計算明細、本院95年執字第65764號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9年執字第13769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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