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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柯文秀
  • 被告
    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30號聲 請 人 柯文秀 代 理 人 汪紹銘律師 相 對 人 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99年3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於 同年3月20日受指派於台中市○○路外環高架橋工地工作, 協助吊車將鋼板由地面吊至高架橋處進行工程,通常吊車一次吊一塊鋼板,惟吊車公司之工人卻指示一次吊二塊鋼板,致吊車不勝負荷,鋼板在半空中掉落,致其受有右膝、小腿足踝開放性傷口、外踝骨折之傷害,惟相對人未於其任職始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其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要醫療費用,為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訴請相對人給付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要醫療費用等語。是聲請人確係因遭受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且依其上述主張觀之,其所提該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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