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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上訴人
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51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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