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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誼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月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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