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立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以99年度中補字第57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