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61號
- 原告
- 科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或住所地均在台北縣蘆洲巿民權路61巷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其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雖記載被告丙○○、甲○○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153號12樓之1,惟經本院向該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經郵務機關以無法送達為由退回,有退郵信封附卷可稽,足見該址並非被告丙○○、甲○○之真正住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