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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原告
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被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99年3月4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於99年3月9日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99年3月18日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異議之聲明視為起訴,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為經營人力仲介之事業,乃依被告工作需求派遣工人至被告所指定工作場地,而於民國98年8月至12月共計有工資515286元(含稅計541050元)被告分別給付202646元、150000元,共計352646元,尚積欠188404,經屢催討,均不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估價單9紙、統一發票3紙為證。被告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自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證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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