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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上訴人即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原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0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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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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