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大通養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經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 97年9月3日 │ 97年9月3日 │ 253,000 │ XC000000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