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昌叡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貳仟參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昌叡有限公司、丙○○提供不實及虛構的工作帳單給貴院,讓不知情的法官裁定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027號)。原告之父親甲○○並未委託昌叡有限公司進行房屋裝修及修繕工程,在99年2月3日民事言詞辯論庭已明確表示,被告並無異議,被告提供之工作單、送貨單上裝修工地昇平街50巷5號非本人房子,送貨單未有本人簽名,所記傑美二字皆由被告自己書寫,並無合約書、對帳單、請款單、發票等一切商業行為,該有的單據皆無,對此債權,貴院的支付命令是詐欺行為取得。貴院99年2月10日判決確雨定債權不存在(99年度中簡字第109號),被告請求的事由已消滅,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鈞院99 年司執善字第3478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提出99年度中簡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書1件、民事庭答辯書1份、事件說明書1份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以:一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應不包括丙○○個人。
二、送貨單上有幾張有尹歆雅,甲○○之簽名,他們是現場人員,都是尹歆儀的家人。三、異議之訴,限於支付命令後所新生之事實:例如清償、抵銷、提存等等,本件均無。四、綜上,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確定判決以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異議之事由,須發生於既判力基準時點以後。是有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如係確定判決,因既判力之基準時,係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故異議之事由,須發生於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如係其他執行名義,例如確定支付命令,須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至既判力基準時前,已存在之事由,不問債務人是否知悉,有無主張,均因既判力而被阻卻,不能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再為主張。本件經調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4788號強制執行卷,查知債權人即被告係執本院98年度司促執字第46027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是依上說明,本件原告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自須以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為限,例如於支付命令成立後之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惟觀諸,本件原告僅以前起訴事由,及於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時以「被告公司已經於98年6月公司解散了,被告公司是否有權利存在。」、「支付命令所載的公司已經是解散、不存在的公司。」、「支付命令是否核發粗糙。」、「被告公司已經解散了,為何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理由太牽強。」、「同樣一件案件,在99年度第中簡109號已經有明確判決(有附件),因為當時支付命令沒有異議,所以我們現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異議之訴之意義為何。」、「法院支付命令的核發是否需要查證,是否每個壞人來聲請,就可以核發。」、「支付命令上面是寫尹歆儀,尹歆儀、甲○○都是成年人,在法律上都是個體了,在法律上有連帶責任?」、「在支付命令上,房子不是尹歆儀的,為何在支付命令上可以寫出尹歆儀的名字,有何相關聯。」、「在法律上,她有這個連帶責任嗎,支付命令核發時,不需要審核嗎?」、「如果支付命令有瑕疵,受害者要怎麼辦?」、「被告的理由,債務人之異議之訴,不應包括丙○○個人,那被告昌叡有限公司不存在,又代表何意義?」、「請問,原告有欠被告公司錢嗎?」、「我沒有叫你作工程、裝修,憑什麼要付錢?憑什麼聲請支付命令」?等情。觀諸上開理由,本件原告僅以其與被告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及原支付命令核發審核有不妥等為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則依上開所述,債務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即有未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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