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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訟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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