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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上訴人
樺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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