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劉耿宏即中科防火企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原 告 劉耿宏即中科防火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被 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昭明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