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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返還墊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原告
可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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