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晶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又原告有3人,分別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核定為4,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46,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6,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