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蘇書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宏宗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忠堅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文偉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忠村
- 即反訴原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達昆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