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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宗蔡忠堅蔡文偉蔡忠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書峰律師 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宏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堅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文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村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達昆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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