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書峰律師 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宏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堅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文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忠村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達昆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