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 原告
- 甫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果健
- 被告
- 欣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綠峯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 律師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即提出所抗辯之「採購單及採購要求」電子郵件寄發紀錄及電腦之寄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證人陳豐谷、陳石宗及陳雅淇到庭。
三、原告應即提出所主張之「採購單」電子郵件收受紀錄及電腦之收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與被告人員就系爭機器而為買賣接洽事宜之人員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