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8號
- 原告
-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石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送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第8條第6款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