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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8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88號

上訴人
台灣柏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9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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