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號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之記載,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參照;次按原告之訴 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雖原告陳報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之規定 ,應進入清算程序,依法應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科及非訟中心查詢結果,被告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民事事件,是依上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查報本件被告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