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3號原 告 甲○○ 原告對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書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將車牌號碼1385-QQ自用小客車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應. 核定之,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27,388元,原告僅繳納5,.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