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36號抗 告 人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