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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原告
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協同證人林啟聖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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